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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了,投标报名!再见,投标 / 履约 / 质量 / 农
2019-07-25 15:27:14
别了,投标报名!再见,投标 / 履约 / 质量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以下是正文-----------------
导读
进入2019年,是建筑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时间段。不论是国办函〔2019〕41号文明确提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近期各地陆续发布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还是上周六部门共同发布(建市【2019】68号文)提出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不难可以看出建筑业改革已步入“深水区”!
目前在“招投标”的法律规定上是没有规定需要投标报名,即投标报名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投标”操作习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通知明确提出:
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
、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早在之前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等八部委公布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按照以往惯例,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项目,交易流程中均存在“投标报名”环节。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和报名期限,由此可能致使投标报名不充分,投标人获知招标信息较晚而错过了报名时间。同时,容易泄露潜在投标人名单,易导致串标、围标和劝阻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等行为的发生。
再见,投标 / 履约 / 质量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六部门力推工程担保
近日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建市【2019】68号)明确提出: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
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同时强调现金保证金: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并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各地已陆续发文明确取消“投标报名”
近日,北京市发改委会同市规自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
取消现场投标报名
,推进电子投标。在规范格式范本的基础上实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电子化,符合投标条件的企业均可以在线免费下载,相关电子文件加密流转。
2019年4月9日,广西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
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
,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在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方面提出8项要求: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
取消投标报名环节
,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2019年2月南宁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明确:
取消政府采购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报名环节
,即取消项目开标前设置供应商信息登记和网上报名要求。供应商在采购项目截标前均可提交投标(竞标)文件参与投标(竞标)。
“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各地已陆续发文明确
近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
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招标釆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迫究措施。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
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早前浙江省财政厅官网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
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2019年2月,广西省南宁市财政局印发的《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
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已全部被取消。但保留的四类保证金依然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且占用时间较长。
关于保证金,前2年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把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不过也有行业人士认为取消投标保证金会降低串标围标成本,会造成市场更加混乱:(内容来源网友评论)
法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法的。所谓长期侵占、挪用保证金是管理出了问题,并不是保证金制度出了问题。要依法打击侵占、挪用保证金行为,而不是粗暴的的取消投标保证金制度!
取消投标保证金,保证不了项目顺利实施,只会造成更大浪费,对中标单位违法行为缺乏有力法律制裁,法律漏洞太大,公司违法另外注册新公司,法人逍遥法外。
保证金不应一刀切的取消,应根据项目性质、项目类型的决定是否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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